襄阳多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上调 2025年8月1日起提高 2026年开始兑现

记者从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自2025年8月1日起我市多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上调,2026年开始集中兑现,2025年8月至12月的差额部分将一并补发。
此次调整涉及多个群体,具体标准如下: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上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中央财政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13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提高300元,提至不低于10128元,中央财政对湖北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72元。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以及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其他参试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提高324元,提至10908元,中央财政对湖北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54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且18周岁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子女,每人每年补助提高264元,提至9036元;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提高24元,提至744元,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实行全额补助。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上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提至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提至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中央财政对湖北省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统筹落实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和数据精细化管理,确保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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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龚雪琴|通讯员:赵厅 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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